政府采购领域还有哪些法律法规?
《政府采购法》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基本法律,于2003年1月1日实施;之后,为了细化法律规定,充实完善政府采购制度,我国于2015年3月1日开始实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);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共8章79条,主要是对《政府采购法》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进一步明确。此外,由于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活动中最重要的方式,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(以下简称《招标投标法》)和于201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也可以看作是政府采购领域的基础法律法规。
同时,为了规范和完善一些具体领域的政府采购活动,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(即财政部)陆续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政府采购领域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。其中比较重要且目前依然有效的有:
①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(财库﹝2012﹞69号,2012年6月11日执行);
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(财政部令第74号,2014年2月执行);
③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(财库﹝2014﹞214号,2015年1月执行);
④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(财库﹝2016﹞125号,2016年8月执行;
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(财库﹝2016﹞198号,2017年1月执行);
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财政部令第87号,2017年10月执行);
⑦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(财政部令94号,2018年3月执行);
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(财政部令第101号,2020年3月1日执行);
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(财政部令第102号,2020年3月1日执行)。
除了上述直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之外,由于政府采购的行政行为属性和商事行为属性,《行政复议法》、《行政诉讼法》、《行政处罚法》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尤其是第3编合同)也与政府采购关联密切。上述法律和制度共同组成了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制体系。
给读者朋友普及一个小常识,按照效力划分,我国的法制体系大致可以分为4个层级。顶层是法律,其特征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,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;其次是法规,是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;第3层级是部门规章,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审议,以部门令的形式发布(如财政部令);第4层级是规范性文件,由具备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制定审议并发布,如果是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,一般是由国务院所属各部委的内设司、局负责制定和发布。为方便读者朋友取得全面的信息,关注本公众号,回复“采购法律”,可以获得现行有效的政府采购领域法律法规、部门规章和全国性的规范性文件。

